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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的一則新聞直指綠能在台灣造成的亂象與弊端:媒體日前報導「台泥綠能3內賊遭訴」,內容是台泥轉投資的台泥嘉謙綠能,爆出王姓經理夥同總經理特助與副理、工地主任等3名主管涉嫌利用嘉義義竹線的漁電共生工程案向包工廠商收取近8000萬回扣,遭台南地檢署起訴。
弊案發生於民國111年至114年間,相關回扣金額有一部分是以美金匯往被告等人的海外帳戶,總金額超過125萬6千多美元,因此還觸犯了《洗錢防制法》,其中有無牽涉外國廠商或過水假帳戶還不得而知。
這個案例應視為冰山一角,我們尤需檢視背後的政商結構與國家政策。西方許多學者,尤其以北歐學者為先鋒,近年提出「綠色殖民主義」,來檢討目前全球以綠色能源轉型所衍生的種種危害原住民與弱勢居民的案件。
一位丹麥學者最新發表文章,題目非常尖銳:「人類世的黎明:殖民地成了綠色轉型與另類後成長的根基」,文章檢討已開發國家在他們的老殖民地開發關鍵礦物。各國政府夥同大型財團在「環境永續」、「減碳」與「綠色轉型」的高尚大旗之下,將綠能所需的礦產開發或綠能設施強加於全球南方的偏遠地區或原住民族的土地上,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剝削與不平等。
簡單說,得利者以綠色為名,不容他人質疑反對,所作所為卻是對於弱勢者的剝削與壓榨。綠色供應鏈的另一面是政府、財團、掮客、貪汙官吏、公司經理聯手組成的欺負鏈。從這個角度來看,台灣的案例不少,更可氣的,並不是外國的殖民者來欺壓,而是自己社會裡政經地位兩極化後的裹脅、剝削與利用。
案例一:台東知本溼地太陽光電發電廠開發案,因涉及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的傳統領域,在諮商同意權的行使程序上引發巨大程序爭議與法庭訴訟,被批評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強行引入大型外部開發。
案例二:在七股等地的「漁電共生」與大型地面光電案中,大量光電板進駐魚塭與農地,導致土地租金飆升、原在地佃農與養殖漁民流離失所,破壞黑面琵鷺等生物棲地,打亂原來的生態肌理。
簡言之,各種綠能轉型中為了盲目追趕裝置容量的目標,溝通機制多由「中央政策、外來財團、地方派系」三者主導,缺乏由下而上的在地共識,正是典型「殖民擴張」的治理邏輯,「綠色殖民主義」在台灣鄉里中成形與蔓延,已將在地社群邊緣化、土地工具化、生態破碎化。
數年前挪威政府在其中部的福森半島核准建造歐洲最大的陸域風力發電廠,損害了該地原住民世代賴以為生的馴鹿傳統冬放牧區環境,威脅到薩米人的文化傳承與經濟命脈,因而發起抗爭。277座巨大風機雖在2020年完工,挪威最高法院次年判決該風電廠的經營許可證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對少數民族文化權的保障,判定該開發案違法、許可證無效。
這個案例給全球各原住民族很大的鼓勵,因此把案例提到聯合國大會。我國政府要引以為鑑。(作者為前環保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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